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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

時間:
2022-07-08 17:20:26
作者:
談老師
閱讀:
來源:
四川教師資格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在依法批準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市(州)、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的分類及適用

  第五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六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的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一)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學校畢業不能作為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二)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學校畢業不能作為認定小學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三)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五)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以上學歷,并應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對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放寬到高中畢業。

  (六)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第九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教育教學能力。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主要包括:儀表儀態、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滿足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的知識水平;運用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理論解決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等實際問題的能力;開發和運用教學手段和教學資源,實現教學目標的能力;普通話水平和板書設計的能力。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二級乙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其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規定的三級甲等及以上標準。

  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和幼兒園教師資格,其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其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規定的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二級乙等及以上醫療機構,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備條件的校(院)醫院體檢合格。

  第十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師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細則的第七條、第八條(六)、第九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只需具備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下列人員,應參加由相應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

  (一)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

  (二) 申請認定另一類教師資格的人員。

  (三) 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及學科(專業)評議組根據認定工作需要,要求測試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應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的考試。具體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

  第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需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考試的人員,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應達到幼兒師范學校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

  (二)申請認定小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達到中等師范學校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

  (三)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達到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

  (四)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達到高等師范本科學院(校)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的補學和考試。具體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師資培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的規定和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可不參加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的補學和考試。

  1、通過國家自學考試已學完師范教育類專業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內容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

  2、取得教育學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3、已參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師崗前培訓,或已通過省上統一組織的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

  4、在高等學校已受聘擔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師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由縣級以上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指定相應普通話水平測試機構負責測試。測試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四章 教師資格的申請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的申請,具體事項由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人一次只能申請認定一種教師資格。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有已在高等學校工作或者高等學校擬聘的人員才能申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不得面向社會受理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各高等學校和中等師范學校的應屆畢業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或本人戶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向本人戶籍或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請人員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學歷證書(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出具的學業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一式一份。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出具)對本人的思想品德鑒定或者證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二)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應補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考試成績單或成績證明復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學實習鑒定表復印件一式一份;

  (三)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還應提交《四川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應提交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和獲得教育學碩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除外)還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學校青年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書》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師教育科學理論自學考試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在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有關證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終止時未補齊者,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的申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認定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師范教育類專業的畢業生第一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不繳納認定費。

  第五章 教師資格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是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負責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一)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負責受理和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四)具有學士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除上述機構外,未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任何單位、部門、學校均無權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四川省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的規定,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定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二)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

  (四)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次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不含法定節假日)作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通知申請人。

  (五)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認定合格者,頒發《教師資格證書》,保存檔案,并在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中作出認定記錄。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動或更改。

  第六章 教師資格證書管理

  第三十條 《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有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訂購,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負責頒發。

  第三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是教師資格的法定文本,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統一編號,并加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鋼印后方為有效。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

  第三十三條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建立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教師資格信息系統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者,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持遺失聲明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補發申請。原發證機關審核后予以補發,并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補發的原因和時間。

  教師資格證書因損壞并影響使用者,由持證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更換申請,原發證機關審核后予以更換。損壞的《教師資格證書》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予以收回和集中銷毀。

  補發或更換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證書編號一致。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的要求,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對偽造、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由各級各類學校代為收繳,交縣級以上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一銷毀。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以后申請教師資格時,須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十八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的人員,其當年考試成績作廢,且三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收費,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幼兒園,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各級各類民辦的學校,以及各級少(青)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電化教育機構、中小學教育研究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實施細則(試行)》即行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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